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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不详 来源: 不详
案情介绍:
随旅游团外出游玩,却遭意外致残的谢某在索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将平顶山市某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判决被告该旅行社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伤残慰抚金等28.7万元。
今年4月20日,平顶山市鸿业建安工程公司谢某等15人每人出资1190元,以单位名义与该市某旅行社签订了组团旅游合同,游览山东曲阜、泰山、济南、青岛等地。4月24日,谢某一行15人出发外出旅游。27日早6时,当谢某等人乘车返回途经山东省梁山县后孙庄乡姜庄村时,旅游车与当地一辆大货车相撞,谢某身受重伤,被送往梁山县人民医院急救,经诊断为重型颅脑开放性损伤、脑挫裂伤、混合性失语,住院10天。5月7日,谢某转回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7月7日出院。后经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鉴定为三级伤残。事发后,谢某的亲属及单位领导多次找旅行社协商,要求其支付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司法鉴定费等39304.96元,赔偿残疾费、生活补助费等318848.4.元,未果。谢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评析:
原告谢某在本单位集体与被告平顶山市某旅行社签订了组团旅游合同,并交纳了旅游及保险等费用。原告在旅游期间,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旅游车发生事故后,虽经当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责任不在被告司机,但被告对原告在旅游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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