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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同意的加点服务能否等于有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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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不详 来源: 不详
案情介绍:
××等二十余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山、曲阜三日游”,由于适逢“五一”,各地蜂拥而至的游客远远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该团无论吃、住、游等安排都不尽人意。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经全体团员书面同意,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灼突泉两个景点。游览结束后,××游客提出:由于他以前已经游览过大明湖、灼突泉,本不想同意增加景点的游览,只是当时其他人都同意,加之导游员的劝说,他才签了同意,是违反自己意愿的,因此,旅行社应退还他一部分费用。同旅行社协商未果,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质价不符”的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评析: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旅行社安排的宾馆、饭店、交通工具、观光景点的原因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负赔偿责任。旅行社已经讲明“免费加点”是为了补偿游客的损失,并经全体同意签名,相当于旅行社和游客签定了一个新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免费加点”可视为有效赔偿,不再另行赔付。××游客已经签字并且提供不出当时不同意的有效证据,旅游质监部门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提示:
在本案中,××游客与旅行社因补偿损失又签订了同意免费增加景点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游客与旅行社重新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旅游质监部门对其经济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是对的,因为其不能提供当时不同意“免费加点”的有效证据,依照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游客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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